项目概况
| 业务类型: |
工程总承包,勘察,市政设计,生态环境 |
归属地: |
广东 |
| 招标人: |
阳春市春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别: |
拟建 |
| 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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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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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市政排水工程,排水管网1702.57米,管道为DN900mm。 |
|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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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 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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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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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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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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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大亚湾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三期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电子证书编号:4413512023110903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发证机关: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发证日期:2023-11-09建设单位阳春市春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大亚湾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三期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建设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建设规模市政排水工程,排水管网1702.57米,管道为DN900mm。合同价格1033.2万元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湖州瑞盛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孙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范维平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沈燕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期2024-09-30~2024-12-27状态正常备注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大亚湾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三期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基本信息省级施工许可证编号大亚湾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三期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发证机关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发证日期2023-11-09状态正常建设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建设性质结构体系合同价格1033.2万元施工面积0合同开工日期2024-09-3000:00:00合同竣工日期2024-12-2700:00:00建设规模市政排水工程,排水管网1702.57米,管道为DN900mm。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阳春市春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勇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范维平施工单位湖州瑞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沈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相关(环节)文书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中标通知书编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合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