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业务类型: |
监理 |
归属地: |
上海 上海市 |
| 招标人: |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
公告类别: |
询价 |
| 预算: |
6.28万元 |
招标截止日期: |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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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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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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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 企业资质: |
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含综合资质甲级 |
| 人员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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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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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等级: |
(四)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
公告正文
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周界安全防范设施提升-项目监理询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周界安全防范设施提升-项目监理2.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6.2786万元3.项目内容:我单位拟实施2026年度周界安全防范设施提升项目。特邀请具备条件的企业参加项目监理投标报价。4.工期:30天。若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具有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含综合资质甲级)1.资格审查程序1.1采购人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表序号供应商ABC分析因素一、资格资质(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未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二)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三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规定。(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二、信用状况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供应商分析因素ABC1.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的;2.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3.未出现下列情形: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审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4.响应有效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90个日历天;5.供应商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6.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列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情形;……等);7.未出现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打“-”的为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打“×”为未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2.评审标准1.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2询价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1.3评审标准见下表评分项目分值主/客观分评分要点及说明1、项目报价15客观项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5(此项满分15分)。2、项目方案40主观项供应商能够提供项目方案:1、方案合理性,有可操作性(0-20分);2、提供项目相关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0-10分);3、提供项目相关勘察报告。(0-10分)3、人员配备20主观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人员投入情况:1、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员的岗位设置、相关资质证书(0-10分);2、参与过类似项目相关的履历(0-10分)4、类似业绩15客观项供应商近几年承接有效类似项目业绩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等),有1个得5分,最高得分为15分。5、文件编制10主观项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编排有序,视情打0-10分。四、采购需求1.基本要求1.1工作依据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性基地,是本市举行纪念活动和缅怀英烈时的重要场所。原有的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已达报废年限,且安全防护措施相对薄弱,无法有效抵御非法入侵和破坏行为,难以完全满足当前的安保要求。为满足重大活动和日常祭扫接待需要,对周界安全防范设施进行设备提升。1.2人员要求配备完整的工作团队。2.服务内容及要求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1月31日,协助委托单位对采购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审核签证合格的工程数量、对工程进行控制等该阶段规定实施的一切监理工作。3.服务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定时定点完成相关工作,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五、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上海市龙华烈士陵园(龙华烈士纪念馆、上海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施工造价: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文件中内容部一致,以后者优先。1.监理招标文件;2.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询标记录;3.本合同标准条件;4.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副本有矛盾,以正本为准。委托人:监理人:(签章)(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保证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目标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三、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按本合同有关专用条款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规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展开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有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四、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建议。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购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先委托人建议调换承包人的有关人员。五、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六、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全额赔偿或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或结果)时,必须及时向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采取制约措施以最大减小工程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部门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或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七、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在工程质保期期满后终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第三十五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九、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2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除异议的内容涉及监理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外,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十、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能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二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的秘密。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1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2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3由委托人提供经批准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文件。1.4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监理大纲。1.5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和标准。1.6按档案法以及上海市档案局有关档案归档规定的竣工资料。1.7国家、上海市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的范围: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双方约定的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完整的施工图以及相关文件二套。第五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人委派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计算公式:本合同监理酬金为:万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支付时间及数额:第一期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50%,即:万第二期竣工验收通过,项目审价完成,监理单位将项目资料交付后,支付尾款。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二条奖励方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六、其他说明1.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2月11日16:30前。报价响应文件递交形式:一式5份快递至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155号(龙华烈士陵园三号门),同步发送快递单号至邮箱longhua7878@163.com,邮件名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2.下列情况的响应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响应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询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响应有效期不足的;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3.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4.所有项目报价均含安装、调试、上门保修服务及相关税费,不再产生额外费用,该项目报价视为最终报价。本次招标工程量以询价文件中所列为准,投标报价应包含工程量表格内所列的全部工程量。5.未中标单位不再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联系人严俊,联系电话64685995